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二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第8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