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4條 法規: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一、船長合格執業證書。二、船長於最近二年內進出本港達六航次以上證明文件(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三、船舶噸位證書。四、其他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