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符合前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一、船長合格執業證書。二、船長於最近二年內進出本港達六航次以上證明文件(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三、船舶噸位證書。四、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