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 第二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第44條 裝卸危險物品發生緊急事故,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應迅速處理,棧埠作業機構現場作業主管人員應立即採取搶救與應變措施,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