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 第二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第37條 油輪裝卸油料,應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地點作業。作業時應圍設攔油索或攔阻油污設施並備妥滅火設施,如有溢漏應即予清除,並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油輪裝卸油料、加裝壓艙水、盤艙完畢接管拆開後,應即儘速離開碼頭出港,或在指定地點停泊。其他船舶加油時,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