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進出商港管制區之人員及車輛,應持有效港區通行證件,於管制站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前項人員為隨船人員或本國籍船員,…
- 第19條公務船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作業船、交通船、觀光客船,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其…
- 第20條港區內之船舶及浮具,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違規載運人、貨或危險物品。二、強行攬載客、貨或違規載客遊覽港區。三、超出營運範…
- 第21條港區作業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超出許可營業工作範圍。二、妨害港區秩序。三、私自頂讓或轉借營業許可證、通行證。四、僱用…
- 第22條港區從事下列作業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二、船舶進出船塢。三、…
- 第2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止裝卸搬運貨物:一、違禁物品。二、…
- 第24條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公民營事業機構提供倉棧營運設施、人力運用、機工具數量及維護等狀況之資料,以備查核。商港經營…
- 第25條港區內之船舶裝卸貨物、拆解船舶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作業時,應將油料、廢水、廢棄物及垃圾等清除,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港區;…
- 第27條商港區域內除經指定之海水浴場外,禁止游泳。
- 第28條商港區域內經公告開放垂釣之區域,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將安全維護、人車秩序管理等事項委託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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