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 第一節 通則 第18條 進出商港管制區之人員及車輛,應持有效港區通行證件,於管制站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前項人員為隨船人員或本國籍船員,有入出國需要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許可。第一項人員為外國籍船員者,得以內政部移民署船員臨時停留許可證代替有效港區通行證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