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商港管制區之人員及車輛,應持有效港區通行證件,於管制站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前項人員為隨船人員或本國籍船員,有入出國需要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許可。
第一項人員為外國籍船員者,得以內政部移民署船員臨時停留許可證代替有效港區通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