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條航港局應就商港區域內下列事項,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一、工商登記證明之核發。二、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三、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許可之核發。四、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五、貨品輸出入簽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之核發。前項所定事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委託辦理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商港區域內派駐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