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51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五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之管理 第51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