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42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42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應辦理各國際商港保全評估作業,並據以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報請航港局核定後實施。國際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前項計畫辦理港口設施保全評估作業,並據以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報請航港局或其認可機構核定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