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41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41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商港區域內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動員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之指揮及處理。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配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