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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9條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除為遵守航行避碰規定、警告危險或其他告急時所必需者外,不得任意鳴放音響或信號。
- 第30條船舶應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地點裝卸貨物或上下船員及旅客。
- 第31條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應緩輪慢行,並不得於航道追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
- 第32條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於妨礙他船航行之處將駁船或其他小船繫留於船旁。其裝有突出…
- 第33條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停泊或行駛,應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指揮。
- 第34條鄰近港口入、出口處之燈光位置及強度,有被誤認其為港口航行之燈光或損害港口航行燈光之能見度者,國際商港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
- 第36條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 第36-1條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非經申請許可,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違反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予…
- 第37條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污染港區行為:一、船舶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有害物質、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之行為。二、船舶之建造、…
- 第38條商港區域內,船舶之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前項污染物質於岸上收受,應委託公民營廢棄…
- 第39條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水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
- 第40條商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一、在水面設置標識,或在航路標識上,栓繫繩纜及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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