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34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34條 鄰近港口入、出口處之燈光位置及強度,有被誤認其為港口航行之燈光或損害港口航行燈光之能見度者,國際商港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同意後拆除之;國內商港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拆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