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32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32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於妨礙他船航行之處將駁船或其他小船繫留於船旁。其裝有突出之橫木足礙他船航行者,應收進或拆除之。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拖帶船舶,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