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28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28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如發生失火或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及警鐘,日間並應懸掛警報旗號,夜間燃放信號彈、焰火或閃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