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下列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高雄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一、一千以上未滿一萬總噸之動力船舶。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一千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