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遊艇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丈量 第17條 遊艇經丈量後,計算噸位有錯誤時,應由其所有人向驗證機構查明更正或申請重行丈量,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遊艇證書。但未經重行丈量之前,所有人不得變更該遊艇之原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