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政目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3條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3條
法規: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3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42條
非中華民國貨船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搭載乘客發航者,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准。航政機關為前…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及乘客配置圖,應懸示於船上顯明之處。
第38條
貨船搭客設備檢查之收費,按船舶檢查規則所稱動力船舶檢查費率表之臨時檢查費率計收。
第39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四百元。
第40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
第41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遇船舶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
第42條
非中華民國貨船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搭載乘客發航者,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准。航政機關為前項之核准時,應查驗該船貨船搭客證書,除該…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