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1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1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遇船舶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航政機關辦理繳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