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6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36條 貨船因正當理由不能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施行查驗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申請延期施行,其期間在國外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五個月,國內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安全設備證書或船舶檢查證書之有效期間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