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2條 法規:船舶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小船、高速船外,依本規則規定施行檢查。客船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外,應另依客船管理規則規定施行檢查。附表所列從事離岸風電工程之船舶,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外,應另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