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小船、高速船外,依本規則規定施行檢查。客船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外,應另依客船管…
- 第3條船舶應分別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航行國際航線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應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防止船舶污染國際…
- 第4條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應以其特別檢查完成日為準,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
- 第5條船舶施行檢查及審核圖樣之機關規定如下:一、在國內:(一)航行國內航線暨航行國際航線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為航政機關。…
- 第6條具有特殊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之船舶,確認按照本規則全部或一部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列舉事實及理由,並…
- 第7條船舶非經檢查合格不得航行。船舶檢查時效屆滿非重經檢查合格或時效雖未屆滿而檢查不合格者,亦同。
- 第8條船舶檢查時效業已屆滿或即將屆滿,而船舶因所在港無適當塢臺等修船設備,必需航行至鄰近之另一港口檢修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敘…
- 第9條船舶經檢查後發現某一部分之材料、設備或配件必需換新或修理,而船舶所在地確難即時獲得是項材料、設備、配件或技術時,船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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