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船舶實際艙區劃分指數不得低於標準艙區劃分指數,客船之局部指數不得低於標準艙區劃分指數之百分之九十,貨船之局部指數不得低於…
- 第8條計算實際艙區劃分指數,應依下列各款事項:一、最深艙區劃分吃水和部分艙區劃分吃水應採用水平俯仰。二、空船營運吃水應採用實際…
- 第10條實際艙區劃分指數公式計算所得之總和應包括整個艙區劃分長度範圍內單個或兩個或多個相鄰艙之所有泛水狀況。在非對稱佈置之狀況下…
- 第11條邊艙泛水之所有狀況應算入實際艙區劃分指數公式所示之總和中。邊艙或艙組及其相鄰之內側艙或艙組同時泛水之所有狀況亦可加入總和…
- 第12條依實際艙區劃分指數進行之泛水計算,僅須假設船殼只有一處破損及一個自由液面。前項假設破損垂直範圍係指從基線向上擴展至水線以…
- 第13條前條假設破損範圍內設有管線、管道或隧道時,其佈置應能防止累進泛水不至擴展到其泛水艙室以外之其他艙室。但累進泛水之影響易被…
- 第14條艙區劃分與破損穩度應依附件三規定計算其浸水率。但經航政機關審核同意者,亦可使用其他浸水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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