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8條 法規: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 第七節 船舶水抽排設備 第58條 貨船至少應設有與主水抽排系統相連接的兩臺動力泵,其中一臺可由推進機械帶動。但特殊艙室經航政機關確認無安全顧慮時,得免設水抽排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