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13條 法規: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水密艙區劃分 第13條 前條假設破損範圍內設有管線、管道或隧道時,其佈置應能防止累進泛水不至擴展到其泛水艙室以外之其他艙室。但累進泛水之影響易被控制且不妨礙船舶安全時,航政機關得允許輕微之累進泛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