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井圍甲板之客船,其航程中之任一點距最近安全著陸之港口均在二十浬以下,經航政機關確認具有足夠之剩餘穩度者,第六十六條規定之舷牆排水口,其面積得酌准減小至不低於附件八規定數值之二分之一。
航行於內水航線者,舷牆排水口之面積,至少應為井圍甲板面積百分之零點零七。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68條
第五章 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客船之特別條件 › 第三節 井圍甲板客船
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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