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運送業 › 第一節 籌設許可及登記 第4條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一、建造新船者,為足以支付建造新船總造價百分之十。二、購買現船者,為足以支付購買現成船總價百分之二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