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經營船舶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
- 第4條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一、建造新船者,為足以支付建造新船總造價百分之十。二、購買現船者,為足以…
- 第5條船舶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置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有船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
- 第6條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所屬船舶已辦妥接船手續,領有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者,得申請航政機關…
- 第7條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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