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第24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船舶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其變更時亦同。前項運價表,如該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者,由分公司申報。未設立分公司者,委由其在中華民國之船務代理業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