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第22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一、申請書(如附件三)。二、登記事項表。三、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未依前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