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在中華民國…
- 第22條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
- 第23條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分公司雇用之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主管機關得視其業務需要,核准其申請聘僱外國人。
- 第24條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船舶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其變更時亦同。前項運價表,如該船舶運送業在…
- 第25條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於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分公司準用之。
- 第26條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非經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指派代表監督船務代理業辦理該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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