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運送業 › 第四節 運價表申報 第19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所報運價表,如有變更,應填具申報書(如附件十一),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其新運價生效日如下:一、申報運價上漲,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運費增加時,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但前段生效日,因正當理由增加附加費,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三十日內生效。二、申報運價下降,自備查之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運費不變或降低時,自備查之日起生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