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條通風筒之開口應裝以有效之氣候密關閉裝置,船長不滿一○○公尺之船舶,其關閉裝置應為永久固著者;其他船舶如無此永久固著關閉裝置者,其關閉裝置亦應儲放於所屬通風筒附近,以便隨時取用。在第一位置上之通風筒,其緣圍高出甲板達四.五公尺以上,或在第二位置上之通風筒,其緣圍高出甲板達二.三公尺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裝設氣候密關閉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