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舷甲板上除艙口、機器間開口、人孔及平艙口等以外之開口,應以封閉船艛或具有相當強度與氣候密性之甲板室或升降口道保護之。
前項開口如位於暴露船艛甲板上或乾舷甲板之甲板室上,並可由此通往乾舷甲板以下艙間或通往封閉船○內者,均應以有效之甲板室或升降口道保護之,又此等甲板室或升降口道之門扉均應符合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其門檻高度應符合第八十八條之規定。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5條位於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之艙口,如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並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艙口緣圍之高度,復經…
- 第86條軟鋼製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其強度計算標準與最大撓度,得適用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艙蓋頂板之厚度不得小於其防撓材…
- 第87條凡用以確保船舶氣候密性之裝置,均應經驗船機構認可,該等裝置之性能試驗,應於船舶初次檢驗時實施之。此後,並可於特驗、歲驗或…
- 第88條位於第一或第二位置之機器間開口,應具適當之結構,並應以堅固之鋼質圍壁作有效之封閉,如鋼質圍壁之外面無其他建築物圍護時,應…
- 第89條鍋爐艙風口緣圍、煙囪或機艙通風筒緣圍位於乾舷甲板或艛甲板暴露部位上者,應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鍋爐艙風口緣圍之開…
- 第90條人孔及平艙口等開口位於第一或第二位置上,或在非封密之船艛內者,應以堅實之水密蓋蓋合之,除以密佈之螺栓固定者外,該蓋應為永…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