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船舶如因其性能、營運或航行之限制,不需用某項季節載重線者,得免予勘劃。
- 第50條當船舶勘劃之乾舷較最小乾舷為大,而致載重線位於或低於依本規則勘定之最小乾舷之最低季節載重線時,僅將夏期及淡水載重線標示即…
- 第51條帆船之載重線僅需標明淡水載重線及冬期北大西洋載重線兩種。
- 第52條冬期北大西洋載重線與冬期載重線相重疊時,該載重線得僅以W符號標示之。
- 第53條航行國際間之船舶,應以代表驗船機構之CR兩個英文字母按一一五公釐乘七五公釐之大小劃明於該船載重線圈兩邊之水平線上。(詳圖…
- 第54條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包括所有線圈、方框、橫線、文字或字母等,應用白色或黃色油漆劃明於深色之底基上,或用黑色劃明於淺色之…
- 第56條(刪除)
-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經驗船機構檢查合格者,由該機構依本規則所規定之證書格式,發給國際載重線證書(如附件一)。
- 本條文有附件第58條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者,由該機關依本規則所規定之證書格式,發給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如附件二)。
- 第59條船舶因船齡、現狀、特性、構造、佈置或型式等僅限於某區域或某一航線航行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將其限制條件,於載重線證書上…
- 第60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免予勘劃之某項季節載重線,應在載重線證書上,將該載重線標誌,予以劃除。
- 第61條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船舶所有人因船舶之現狀,認為在經濟上或技術上,難以將該船檢修而維持使用至五年時,得申…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