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具有半徑大於船寬百分之四之弧形舷緣者,或其頂側為不常見之形狀者,其乾舷船深D得以下述假想船舶之乾舷船深測計之。
此假想船舶為船舯剖面具有垂直頂側,並有與實際船舶相同之樑拱高度及相同之頂部截面面積。
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本規則及乾舷表內所稱船長,指於距龍骨上緣為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量得水線長度之百分之九十六;或為該水線自船艏柱前端至舵軸…
- 第27條本規則所稱垂標,指船長L船艏艉兩端處與水線垂直之線。船艏垂標應通過測量船長之水線與船艏柱前端相交之點。
- 第28條本規則所稱船舯部,指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船長L之中點。
- 第29條本規則所稱船寬,除另有明文規定外,係指船舶舯部之最大寬度。如為金屬船殼,應為兩舷肋骨模線間之寬度;如為其他船殼,則為兩舷…
- 第30條本規則所稱模深,指自龍骨上緣至船邊乾舷甲板樑上緣之垂直距離。其單位為公尺。木船或鋼木合構船,模深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
- 第31條本規則用以計算乾舷所稱之乾舷船深,以D表示之,其單位為公尺,為船舯部模深與乾舷甲板緣板厚度之和。若乾舷甲板敝露部分覆有包…
- 第33條本規則所稱船體肥瘠係數,以Cb表示之,其數值依左列公式求之:Cb=V/LBd1L為第二十六條所規定之船長,其單位以公尺計…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