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28條 法規: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 第三節 船艛對乾舷之修正 第128條 具有標準高度並符合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箱艙,其全長乘以平均寬度與船寬B之比,即為該箱艙之有效長度。箱艙之高度低於標準高度時,其有效長度應乘以實際高度與標準高度之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