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24條 法規: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 第三節 船艛對乾舷之修正 第124條 本規則所稱之船艛長度,以S表示之,除本條規定外,為位於船長L以內各船艛之平均長度。如船艛之端壁向外凸出呈弧形時,其船艛之長度,應為其平直部分之長度,加以弧形部分向外凸出深度之三分之二。但計算弧形凸出入深度時,其最大值應以弧形艙壁與兩側艛壁相交處艛寬之三分之一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