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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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4條本規則所稱之船艛長度,以S表示之,除本條規定外,為位於船長L以內各船艛之平均長度。如船艛之端壁向外凸出呈弧形時,其船艛之…
- 第125條船艛之有效長度,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標準高度之封閉船艛,除本條第四款另有規定外,其長度即為該船艛之有效長度。二、封閉船…
- 第126條箱艙或其他類似未能延伸至船舶兩舷之構造,必須符合左列各款規定始認為有效:一、箱艙之強度至少應與船艛之強度相等。二、艙口應…
- 第127條箱艙之標準高度與第一百二十三條其他船艛之標準高度相同。如箱艙上艙口緣圍之高度低於第七十六條規定之標準緣圍高度時,箱艙之高…
- 第128條具有標準高度並符合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箱艙,其全長乘以平均寬度與船寬B之比,即為該箱艙之有效長度。箱艙之高度低於標準高度…
- 第129條船艛及箱艙之有效長度如與船長L相等時,船舶乾舷得自基本乾舷內修減之數,規定如附表五。
- 第130條船艛及箱艙有效長度之總和少於船長L時,其乾舷修減數應為前條規定之修減數,乘以附表六規定之修減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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