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型船舶其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而未滿一○○公尺,且封閉船艛之有效長度在船長百分之三十五以內者,其乾舷應按附表二所列基本乾舷再加以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7.5(1○○-L)(○.35-E/L)L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計。
E為本章第三節有關條款所規定之船艛之有效長度,其單位以公尺計。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18條
第三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 第二節 船體主要尺寸對乾舷之修正
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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