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16條 法規: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 第一節 基本乾舷 第116條 乙型船舶在第一位置上未設有鋼質箱形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門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之勘劃應以附表二為基準,並依附表三所列數值增加。船長介於表列船長之間者,其乾舷增值依比例求之。船長超過二百公尺之船舶,其乾舷增加值由驗船機構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