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母法 第四章 登記程序 第31條 截止登記時,應將截止之事由及其年、月、日,記載於船舶標示部內,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並將船舶之標示及登記號數塗銷之。同時於索引簿之備考欄內,記明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