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54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註銷登記 第5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