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36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所有權登記 第36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二、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三、船質。四、總噸位。五、淨噸位。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七、主機之種類、數目及馬力。八、推進器之種類及其數目。非動力船舶,除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如係帆船,應載明帆桅數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