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6條 法規: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人員與船舶安全 第56條 為避免由固體散裝貨物粉塵造成之爆炸危險,應於裝載、卸載和清掃時,保持通風及沖洗。對於釋放大量可燃氣體之貨物,應對貨物處所進行有效通風。以氣體探測器定時監測貨物處所之空氣,並注意貨物處所鄰近封閉處所之空氣有無異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