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6條 法規: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散裝貨物之裝載 › 第二節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裝運 第46條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安全與妥善地裝載和積載,並確實分隔不相容之貨物。未採取防火措施前,不得載運易於自熱或自燃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產生危險蒸氣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積載於通風良好之貨物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