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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安全與妥善地裝載和積載,並確實分隔不相容之貨物。
未採取防火措施前,不得載運易於自熱或自燃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
產生危險蒸氣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積載於通風良好之貨物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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