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4條 法規: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散裝貨物之裝載 › 第一節 貨物的裝卸與計畫 第44條 船長於裝貨前應檢查貨物處所,使船舶適合裝載貨物。貨物處所內有污水管、測深管及其他管系時,須確保功能正常,並保持污水井及濾網之暢通,以防止貨物進入舟必水排放系統。裝卸多粉塵貨物期間應關閉或遮蓋通風系統及將住艙區或其他艙室之空調系統設定為內部循環;並應避免粉塵進入室外甲板機械及航儀之活動部分而影響其運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