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2條 法規: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散裝貨物之裝載 › 第一節 貨物的裝卸與計畫 第42條 貨物裝卸作業期間,已超出或繼續裝卸將導致超出船舶之任一限制時,船長可中止裝卸作業,並通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採取改正措施,卸載時,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確保卸載方法將不損害船體結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